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本市供水企业的权利主要有:
1、按水表计量收取供水收费;
2、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对盗用供水的行为有权要求补缴供水水费;
4、按规定向经批准使用消防专用设施用水的用户收取供水水费等。
供水企业的义务主要有:
1、按供水专业规划和计划兴建供水工程;
2、取得供水企业资质;
3、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4、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消毒、检修和清洗,确保其正常和安全运行;
6、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7、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供水设施故障;
8、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按规定通知用水户,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9、按规定装表计量、抄表;
10、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11、按规定向供水管理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等。
用水户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供水企业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要求供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等。
用水户的义务主要有:
1、按时缴纳水费;
2、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
3、单位用户与节水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用水专用托收协议,按计划用水;
4、不在原水引水管渠和其他供水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实施损坏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5、不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保护供水设施完好;
6、不盗用供水;
7、不擅自转供水;
8、不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9、不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10、不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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